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吉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81民初4163号
原告:辽宁吉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付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宣,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吉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吉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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