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沈阳药品检验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7891号
原告: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峰,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药品检验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班向东,系该所所长。
原告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药品检验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沈阳药品检验所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1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