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7613号
原告: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20年原告曾就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工程余款、利息诉讼来院,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财政审计未完成故余款未至付款节点,被本院(2020)辽0113民初6304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且已生效,原告现就工程余款、利息再次起诉,其当庭仍然明确表示不需要财政审计,亦不同意到财政审计中心履行签字义务,鉴于上述情形,在因自身原因使财政审计遇阻致使付款未至合同约定节点已经被生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原告现再次提起诉讼,仍然因自身原因使财政审计不能完成导致工程余款未至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前后两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起诉应予驳回。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财政审计,嗣后或协商或诉讼妥处余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东电电器控制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35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