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2344号
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杨文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奥茨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茨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奥茨桥梁隧道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风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记员 肖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