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10564号之一
原告杭州观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支路336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吴亚娟。
委托代理人陈焕柱、冯张婷,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定芳。
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都路159号335室。
法定代表人施宗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观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观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观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观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63元,由原告杭州观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翔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沈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