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394-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341838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孔硕,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和欣家园东区1号楼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9700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2394号执行裁定书,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110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其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