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10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孔硕,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和欣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11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理由合法,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