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1077号之二
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和欣家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9700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