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1077号
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孔硕,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和欣家园东区1号楼1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自有的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硕、***、***、济宁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