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1176号
原告:北京微来一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路79号(办公区)1号楼4层A410。
法定代表人:张明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霞,河南省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32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马浩。
第三人:北京中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21室。
法定代表人:向芳时。
原告北京微来一米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微来一米广告有限公司表示当事人已和解,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微来一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