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监3号
原审原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新兴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84542021D
法定代表人:董子山,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王济玲,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吴青山,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吴清仁,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原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济玲、吴青山、吴清仁、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少贵
审 判 员  甘丽静
人民陪审员  刘洪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迪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监3号
原审原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新兴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84542021D
法定代表人:董子山,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王济玲,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吴青山,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吴清仁,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原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济玲、吴青山、吴清仁、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少贵
审 判 员  甘丽静
人民陪审员  刘洪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