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522号
原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吴青山。
被告:吴清仁。
原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青山、吴清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基于此前***、***、吴青山、吴清仁已经向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505民初15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