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与某某、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628号
原告: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立谦,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金桔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肥城大地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