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

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与某某、第三人民勤县友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621民初999号
原告: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民武公路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甘宝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1月10日,住民勤县三雷镇。
第三人:民勤县友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苏武乡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焦多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民勤县友平商砼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甘肃百顺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锟
审判员马尚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