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一德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光一德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6117号
申请执行人:丁为,女,1989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光一德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龙昌明。
申请执行人丁为依据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第545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经查,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被执行人已经于2018年7月17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故本案所依据并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丁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