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697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光一德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昌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刘儒乾,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真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光一德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以庭外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华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 斌
书 记 员 薛 晨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