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79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北京紫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北京紫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厉家寨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593609427D。
法定代表人:鲁守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