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382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水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升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鸿升水利公司给付工资款7700元;2.鸿升水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鸿升水利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在密山市劳动监察局强制监管下给***发放1550元工资回家过年,并称剩下7700元工资于3月1日一起给付。经***多次催要,鸿升水利公司未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鸿升水利公司辩称,一、鸿升水利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鸿升水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二、***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时***已不在工地干活。***系受*XX个人委托以500元报酬为*XX开一次挂车,事后***也将500元报酬支付给***,鸿升水利公司不欠***任何劳务报酬。综上,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鸿升水利公司在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组织招标的“密山市2015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施工”项目二标段中标。后鸿升水利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祝XX,祝XX又将该工程以2750000元的价格转包给***。2017年5月1日,***雇佣***到工地从事司机及其他零散小活的工作,日工资150元。2017年7月17日,***在***的要求下驾驶鲁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钩机时因刹车失灵跳车受伤。经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2018年春节前向密山市劳动监察局主张鸿升水利公司拖欠其工资一事,在密山市政府和劳动监察局协调下,鸿升水利公司为***发放了1550元劳务费。后***向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鸿升水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鸿升水利公司没有对***实行安排和管理的权利,也没有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鸿升水利公司与***之间没有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裁决***与鸿升水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黑038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黑03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雇佣***到工地从事司机及其他零散小活的工作,约定日工资150元,***给付***劳动报酬,双方成立雇佣关系。鸿升水利公司未对***进行安排和管理,亦未与***约定劳动报酬,双方未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不存在劳动关系。鸿升水利公司在密山市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下为***发放了劳务费1550元,并不能成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故***要求鸿升水利公司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栾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