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382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水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升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鸿升水利公司给付工资款7700元;2.鸿升水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鸿升水利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在密山市劳动监察局强制监管下给***发放1550元工资回家过年,并称剩下7700元工资于3月1日一起给付。经***多次催要,鸿升水利公司未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鸿升水利公司辩称,一、鸿升水利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鸿升水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二、***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时***已不在工地干活。***系受*XX个人委托以500元报酬为*XX开一次挂车,事后***也将500元报酬支付给***,鸿升水利公司不欠***任何劳务报酬。综上,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鸿升水利公司在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组织招标的“密山市2015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施工”项目二标段中标。后鸿升水利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祝XX,祝XX又将该工程以2750000元的价格转包给***。2017年5月1日,***雇佣***到工地从事司机及其他零散小活的工作,日工资150元。2017年7月17日,***在***的要求下驾驶鲁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钩机时因刹车失灵跳车受伤。经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2018年春节前向密山市劳动监察局主张鸿升水利公司拖欠其工资一事,在密山市政府和劳动监察局协调下,鸿升水利公司为***发放了1550元劳务费。后***向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鸿升水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鸿升水利公司没有对***实行安排和管理的权利,也没有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鸿升水利公司与***之间没有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裁决***与鸿升水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黑038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黑03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雇佣***到工地从事司机及其他零散小活的工作,约定日工资150元,***给付***劳动报酬,双方成立雇佣关系。鸿升水利公司未对***进行安排和管理,亦未与***约定劳动报酬,双方未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不存在劳动关系。鸿升水利公司在密山市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下为***发放了劳务费1550元,并不能成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故***要求鸿升水利公司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栾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