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256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鸿升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龙,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下称***),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铸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法制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发,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鸿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鸿升公司、***给付工程款434570.00元及经济损失9626.00元;2.要求鸿升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鸿升公司承包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祝某某,祝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工程完工后,鸿升公司、***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部分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主体有遗漏,***拒绝变更诉讼主体,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荆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