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民终1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密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铸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密山市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