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民初2372号
原告:密山市兴凯镇锦源苗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青梅山林场。
经营者:***,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密山市兴凯镇锦源苗圃与被告**、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山市兴凯镇锦源苗圃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兴凯镇锦源苗圃申请撤回对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密山市兴凯镇锦源苗圃撤回对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曲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