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工资是由被申请人给付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应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密山市鸿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