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048号
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416号省计算中心院内办公大楼四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66046Y。
法定代表人:黄瑞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应成,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51793W。
法定代表人:王奕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92元,已实际减半收取3646元,由原告江西省新天地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