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923民初168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园旁湾里新经济产业园5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179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简家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晏勇强
书记员况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