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3875号
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正邦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13627Y。
法定代表人:谭庆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51793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绿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