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吉生,男,194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卫根,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5179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应卫根、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喻吉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俊健
审判员*璐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