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355号
本院对上诉人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鸿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8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8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十行中“总计货款为119010元”补正为“总计货款为119601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