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3民初96号
原告:色达县金马宝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3326997445W。
法定代表人:**,男,1961年12月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青海美之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399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色达县金马宝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美之林绿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9日立案。色达县金马宝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色达县金马宝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色达县金马宝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色达县金马宝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