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4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住所地:临沭县沭新西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06066642C。
负责人:尹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金,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荣乾,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印象城国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4154919E。
法定代表人:胡顺珍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9元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连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蕾
书记员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