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印象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顺珍,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凤金
审判员 申慧雁
审判员 赵修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阿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