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201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被告:**。
被告:王志刚。
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与被告**、王志刚、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青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官泰
书 记 员 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