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洪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