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712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
负责人:尹相杰。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金,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庆,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顺珍。
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合,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飞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阚竹珍
书 记 员 李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