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70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
负责人:尹相杰。
住所地:临沭县沭新西街。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顺珍。
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向本院告知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飞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阚竹珍
书 记 员 曹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