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临沭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9民初1857号
原告: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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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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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被告:临沭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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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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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临沭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