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瑞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7417号 原告:潍坊瑞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前徐村(距村委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印象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河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瑞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潍坊瑞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544355.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潍坊瑞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707041320240017735),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金正阳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544355.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瑞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