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财保269号
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青银高速高唐东出口。
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666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高唐县汇鑫路西侧环城水系南侧的车间一座(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房权证汇鑫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