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38号
申请人:邵长云,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十一路路口以西100米路北。
被申请人:山东合正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十一路路口以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666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兴县乔庄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文礼,镇长。
申请人邵长云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正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乔庄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担保人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长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正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乔庄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邵长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