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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申2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满刚,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桥公司)、满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工作协议》-1、《工作协议》-2两份协议,均为满刚以个人名义与***签订,协议所约定的桥面破除劳务,不包含于****公司与***所签《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作业内容是错误的。且原审法院应当查明山东鲁桥公司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公司工程款,予以判定山东鲁桥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判认定***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完全错误,基于对事实错误认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鲁桥公司答辩称,山东鲁桥公司是***所述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不是工程的发包人,也不存在非法分包及转包的问题,不属于非法转包和分包人。***要求山东鲁桥公司在对欠付劳动报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因案涉工程桥面出现裂缝,满刚以个人名义与***于2018年6月3日签订《桥面铺装破除工作协议》(《工作协议》-1),2018年6月8日,再次签订《桥面铺装破除工作协议》(《工作协议》-2),2018年7月19日满刚与***于对尚欠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满刚向***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6月15日再向***出具《欠款说明》一份,载明拖欠***113000元。原判基于上述证据,判令满刚支付***欠付劳务费及利息,并驳回***对****公司与山东鲁桥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所列举的情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大鹏
审判员  林洁华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