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审被告: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高官寨机场北路6号空港产业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五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安耀峰,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错误,本案应为拖欠劳务费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坟台4**号,所以本案依法应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诉请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支付其工资款及利息,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等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诉讼管辖,本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是原审被告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资款,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负责人出具了欠款说明,故原审被告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是与被上诉人有实质争议的被告,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山东世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章丘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