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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4185号
原告上海新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区泖港镇西厍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研,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铜锣之花木商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新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上海新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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