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1民初90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聪、顾华亨,均系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吴敬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池欣,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黎相坤。
被告:新兴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汤建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兴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各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1.98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