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1472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力通水泥预制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村旧蛇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13057615U。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华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湖东路9号永安花园5座27#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X9KUGXH。
经营者:林成盘。
被告:新会区会城进琼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湖东路9号永安花园5座27#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3DBCL8P。
经营者:林成盘。
被告:林成盘,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第三人: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66号筠城国际广场金融中心8层8E号(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19582100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力通水泥预制加工店诉被告新会区会城***建材商行、新会区会城进琼建材商行、林成盘、第三人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力通水泥预制加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力通水泥预制加工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3095.61元(已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2150.41元,合计524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力通水泥预制加工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