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21民初2958号
原告:鹤山市联盈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鹤城镇南星村骆屋村五队烟头排(土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66号筠城国际广场金融中心8层8E号(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山市联盈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联盈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联盈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