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5381民初3579号
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慧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新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517元,由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