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栖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东涌泉路北西侧商业房南起第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9968140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龙口市。
原告***与被告***、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鲁0686民初41号民事裁定,冻结***、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供300000元作为现金担保,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