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龙口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 被申请人: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东涌泉路北西侧商业房南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9968140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宏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至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查封、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