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01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
被执行人:新疆昊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余行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昊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49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昊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其他收入485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