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1财保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琳琳,经理。
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川081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1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就(2019)川0811民初16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