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1财保22号

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桂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0623748253。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路小康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7XKXB。

法定代表人:候琳琳,经理。

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宁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梅华